员工曾在节假日嫖娼被行政拘留,员工院判

并持续向单位隐瞒长达七年之久。瞒婚

单位发现后立即将其开除!外情

员工表示此事发生在假期期间,年终

与岗位职责无直接关联,被开

距离已经过去多年,除法

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院判

案件一路上诉至高等法院!瞒婚

员工在节假日期间发生嫖娼行为,外情七年之后公司调查发现并据此将其辞退。年终

2005年,被开周某与山东济宁某银行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法合同中明确指出:如被告违反原告的员工院判规章制度,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瞒婚周某为该银行在职员工。外情

银行先后经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 年版)》与《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4 年版)》,均明确规定参与嫖娼行为将受到辞退或开除处分;其中,2014年版办法特别指出“实施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本办法”,并已下发文件,组织全行员工进行学习。

2011年9月的一次假期中,周某因嫖娼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五千元。该情况未向其所属银行披露。

2017年,银行在开展内部员工涉赌问题专项整治过程中,查实周某存在嫖娼违规行为。同年,在研究是否辞退周某时,银行征求了工会意见,工会建议依照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随后,银行作出《关于对周某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依据2014年版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对周某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周某对辞退决定不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认为,银行在违纪行为发生七年之后才予以处理,缺乏合理理由,遂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年,银行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公司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银行内部规章的有效性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银行所涉两份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均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完成公示告知,具备法律效力,可作为审理依据。

・此外,周某的嫖娼行为已受到公安机关处理,显然违背了银行的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违规。

・其次,银行直至2017年才采取处理措施,系因周某故意隐瞒事实所致,并非银行自身存在过失;且银行在做出解除决定前,已依法履行了征询工会意见的程序,程序合法合规。

最终,法院认定银行的解雇决定合法且有效,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17年11月9日起终止。(注:原句已符合要求,无需修改)

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审

二审法院驳回周某的上诉请求,裁定维持原判。周某仍不服,遂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重新审理

周某认为,其行政违法行为发生于节假日,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其从事的金融工作并无关联,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将嫖娼行为纳入单位规章进行规制,仅属管理性质的规范,并无法律依据支持银行据此对员工作出辞退处理。银行解除与周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存在程序重大违法问题。

高等法院认定,周某的嫖娼行为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且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根据劳动合同中的明确规定,此种情况可作为即时解除合同的依据。

同时,银行已组织开展规章制度的学习活动,而周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未参与该学习。银行在查明违规行为后所作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因周某刻意隐瞒自身违法行为,银行并无义务适用民事诉讼时效或行政处罚期限的相关规定。

高院裁定驳回周某提出的再审请求。

注意:

每一位职场人士

道德的底限、职场的红线上

法律的“高压线”(不可触碰)

绝不可触碰!

任何非法举动都无法逃避真相的审视,

终究逃不掉应有的惩罚!